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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东县清理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

录入:jdds 来源:景东党史 时间:2015/11/28 点击:21378

 中共景东县委党史研究室

 
粉碎“四人帮”(王洪文、江青、张春桥、姚文元四人,简称“四人帮”)后,在揭批查运动、“两案”审理、清查打砸抢分子,以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,景东县都清除了一些“三种人”(造反起家的人,帮派思想严重的人,打砸抢分子,简称“三种人”)。1984年,中共景东县委按照《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》和《中共中央关于清理领导班子中“三种人”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和中共云南省委、中共思茅地委的指示精神,中共景东县委于1984年7月14日下发了《县委关于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按排意见》,开展了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。这项工作于1987年8月结束,历时3年余。
1984年,中共中央在整党决定中指出,清理“三种人”是纯洁组织的一个关键问题,也是整党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。1983年至1986年的整党,是在受了林彪、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十年严重破坏之后,虽经过粉碎“四人帮”,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面的拨乱反正,但无论从思想上、作风上和组织上来看,当时都还存在不少问题,特别是纯洁组织的问题。纯洁组织是关系到安定团结的问题,关系到四化建设成败的问题。所以,从当时的情况来看,纯洁组织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,而清理“三种人”是纯洁组织的核心问题。
“三种人”人数不多,但危害很大。中央指出,他们是一股有野心的政治势力。如果在整党中不把“三种人”清理除去,他们中间某些年纪比较轻、有文化、有活动能力的人,就可能被误选为“三梯队”,这就留下了祸根,就会危害党和国家。有的“三种人”和我们要选拔的“三梯队”年龄相同,因此在实现干部“四化”中,搞不好有的“三种人”就可能被选进“三梯队”,有了适当的气候和条件,他们就会兴风作浪。因此,必须开展“核查三种人”工作,把“三种人”清理除党。
为做好核查“三种人”的工作,1984年7月17日,县委召开了全县各委、办、局、区(镇)党委、总支、支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,统一了对核查“三种人”的必要性、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,使大家认识到“三种人”是我们党内最不安定,最危险的因素,是一股有野心的政治势力,是隐患、祸根、定时炸弹,不把他们清查出来,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危害。
1984年5月,思茅地委召开了核查工作会议。会后,景东县成立了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领导小组,由县委书记何太忠任组长,组织部长李富生任副组长,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大学、纪委书记谭林、审计局副局长李鼎钟为成员,下设办公室在组织部。区(镇)也成立了核查组。全县共有核查人员108人,其中区(镇)25人。领导小组和核查组成立后,全面开展了核查工作。
在核查工作中,县委坚决贯彻了中央提出的“既要坚定,又要慎重,既不要漏掉‘三种人’,又要防止扩大化”的核查工作方针。其工作原则是“实事求是,从实际出发,以事实为依据,以政策为准绳。”工作方法是:以事查人,以人理事,内查外调,调查研究,以议大事,抓重点,摸底子,搞核查。在工作中,实行各级党组织包干负责,即在那个党组织的人由所在党委、支部查清,若核查对象被调走的,由原单位将材料转所调单位和将情况介绍清楚。
首先,摸清底子。1984年7月18日至22日,县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召开了县级部、委、办、局、总支、支部,共30个单位的负责人会议,听取核查工作汇报,分析情况,相互交流,摸清底子。县委对“文化大革命”中毕业的大、中专生逐个进行了函调,共408人次,其中,党员35人次,非党373人次;对“文化大革命”中转业的军队干部逐个进行了函调,共53人次;对“文化大革命”中调入景东县的干部、职工函调272人次。通过摸清党员及党员干部的情况,为县委、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选拔干部奠定了基础。
其次,摸清了县处级、科局级干部、党员及党员干部的情况。对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情况不清的县处级1人,科、委、办、局、区(镇)级领导干部13人,教师8人,一般干部40人,共62人作了一次考察,其中,党员44人,非党18人。
再次,在以事查人,以人理事,内查外调的基础上,确定景东县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应查的大事7件,核查对象11人。
通过核查“三种人”,查清了景东县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来龙去脉、有牵连的人和事及个人所犯的错误。
首先,通过以事查人,以人理事,决定了景东县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的大事7件。这7件大事是:1969年1月26日发生的手榴弹假案;1969年1月31日发生在跃进会堂(现人民会堂)武斗打人事件;1969年2月11日发生在县联社成立革命委员会时的武斗打人事件;1969年2月20日发生在锦屏公社前所大队的“磕响头”武斗打人事件;1969年3月7日晚发生在银行的武斗打人事件;大屠杀假案;苏丕明“杀人集团假案”。对这7件事,核查组经过3年的内查外调,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。据统计,共派出调查人员117人次,函调120件次,接收外省、外专、外县来函调133件次,接待外调人员32人次;转递材料197件次837页。7件大事件除“大屠杀”假案和苏丕明“杀人集团”假案外已定案外,其余5件已基本查清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和事件的性质。事件的主要责任者共13人,其中军代表3人。在13人中,揭批查中已处理11人,核查中处理1人,另有军代表1人已转业,材料已转到他所在单位。在5件大事中,受牵连的人也基本查清。5件武斗事件,使101人次党员、干部和群众惨遭毒打,政治上遭受迫害,身心受到严重摧残。
其次,通过以事查人,以人理事,经过内查外调,在职的党员、干部及职工队伍中没有查出“三种人”。根据错误事实,列入核查对象11人,已全部查清。并按各人所犯错误的情节、后果等区别对待,定为严重错误的3人,一般错误的8人。在核查中,各支部查清了不列为核查对象的一般问题的人,对这些人只给结论不给处分,共14人,其中党员10人。对定为严重错误和一般错误的同志,在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的基础上,对其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的表现,进行了历史地、全面地分析。对犯严重错误的同志将其错误事实调查清楚后,整理出调查报告,考察材料,并将材料交本人核对,请他签署这些材料是否符合事实的意见,如有不同意见,再进行核实。对犯一般错误的人也是将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材料整理出来后,经本人核对,签署本人意见,形成结论。虽不进行对本人的处理,但也记录在案,做到了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处理恰当,手续完备,使本人心服口服,经得起历史检验。在核查工作中,核查组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,核查工作发展是健康的,方法也是稳妥的,对有牵连的人通过内查外调,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,经支部耐心做思想工作,使本人能端正态度,认识其错误,吸取教训。
再次,积极配合“两案”工作组,继续做好“两案”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。景东县在“双打”中逮捕47人,在这部分人中有的就是“三种人”,其中,判刑30人,免刑8人,无罪释放9人。在逮捕的人员中有党员5人,其中,免刑1人,无罪释放1人,判刑3人。受党纪处分29人,其中,开除党籍1人,留党察看两年1人,留党察看1年2人,严重警告1人,警告1人,书面结论4人,取消党员资格17人。政纪处分46人,其中,开除公职2人,开除留用7人,记大过22人,撤职1人,记过4人,警告4人,书面结论6人。列入“两案”处理29人。揭批查涉及223人。
景东县在“文化大革命”运动中,非正常死亡139人,在“划线站队”中有2068人被打伤致残。
“两案”处理9人。党纪处分1人,作结论免处7人,其中党员5人。
在揭批查中,由于热揭批冷处理,景东县遗留下核查人员23人件,移交核查后,作了逐个的查证错误事实,3人定为严重错误,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只作结论不处分的4人,免于处分1人,不给结论、不给处分的1人。区(镇)、乡整党中区级机关共处理5人,其中,党内警告处分1人,党员暂缓登记1年1人,只作结论、不给处分2人,解脱1人。乡级农民党员处理6人,其中,开除党籍1人,党内警告处分2人,不给结论、不处分3人。
景东县在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中取得了宝贵的经验,主要有以下两条。
一是坚决排除“左”右干扰,执行党的政策。在3年的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中,由于核查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了中共中央“既要坚定,又要慎重,既不漏掉‘三种人’,又要防止扩大化”的方针和实事求是,从实际出发,以事实为依据,及“两个”否定的原则进行调查,因此核查工作步子稳妥,发展健康,没有搞过“逼、供、信”,没有死人的现象发生。如,在调查过程中有的调查对像一提到“文化大革命”就回避事实,有的不愿意出旁证和认识材料;有的否认事实;有的在揭批查中出了旁证,核查中又否认;有的把责任推给军代表等。面对这些难题,在调查中核查工作人对知情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,而不是用“逼、供、信”造假旁证,使核查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。在外出调查中,外调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坚持两人以上同行,认真执行保密规定,调查材料专人保管等。这些做法,排除了“左”右干扰,执行了党的政策。
二是认真做好扫尾和善后工作。在核查工作基本结束的情况下,核查办公室进行了自检自查,检查工作中的“严、漏、松、宽”等情况。在进行自查自检的基础上,1987年7月7日,县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列为核查对象人员座谈会,征求他们的意见。会上,与会者都发了言,共同表示,感谢党组织对自己做出的正确结论。今后,我们将放下包袱,轻装上阵,积极工作,为四个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。为进一步搞好核查扫尾工作,7月20日,核查领导小组又召开了有老干部、老党员参加的核查工作座谈会,征求他们对核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景东县利用3年时间,圆满完成了核查“三种人”的工作任务,清除了隐藏在干部队伍中的“三种人”,纯洁了党的组织,为党组织选拔“三梯队”创造了条件,成绩是很大的。实践证明,景东县核查“三种人”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了中央的方针政策,始终坚持党性原则,做到了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处理恰当,手续完备”,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。
 
执笔:颜仕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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